不锈钢食品级GB4806检测CMA检测机构
不锈钢食品级GB4806检测CMA检测机构,其他要求:对于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等产品,如果产品说明书标示了额定容积,应取额定容积及其对应的接触面积作为食品模拟物体积与样品接触面积之比。如产品本身带有适配封盖,可按照正常使用时的封盖状况进行试验。
在日常使用中,与食品接触的日用品,如厨房、家居用品、食品包装材料等,其中的有害化学物质会从食品接触材料中迁移进食品,影响食品的感官品质,甚至危害健康。因此,质量不合格的食品接触材料也成为食品污染的重要来源。与普通的食品接触产品不同,食品接触的家用电器产品往往是对食品进行加工的产品,包括搅拌、切割、加热等工序,该类产品结构复杂,产品中食品接触的零部件较多,所用材质种类也较多,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更多。
其他金属材料及制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砷(As)/(mg/kg)≤0.04,检测方法:GB31604.38-2016第二部分,或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镉(Cd)/(mg/kg)≤0.02,检测方法:GB31604.24,或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铅(Pb)/(mg/kg)≤0.2,检测方法:GB31604.34-2016第二部分,或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
我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四十一条、五十条和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食品企业和食品接触材料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法中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对食品接触材料合规性的主体责任,具体如下:(一)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不锈钢制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砷(As)/(mg/kg)≤0.04,检测方法:GB31604.38-2016第二部分,或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镉(Cd)/(mg/kg)≤0.02,检测方法:GB31604.24,或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铅(Pb)/(mg/kg)≤0.05,检测方法:GB31604.34-2016第二部分,或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铬(Cr)/(mg/kg)≤2.0,检测方法:GB31604.25,或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镍(Ni)/(mg/kg)≤0.5,检测方法:GB31604.33,或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马氏体型不锈钢材料及制品不检测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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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食器GB4806检测CNAS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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